——关于兴中元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部分法律事务的咨询
引子:针对兴中元公司广大出资人近期的一些问题疑惑,我们特邀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进行访谈,以给广大出资人进行专业、权威的解答。
采访人:张律师,您好!非常感谢您愿意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接受我们就兴中元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一些法律事务的咨询访谈。
张律师:不客气,这是我作为兴中元公司法律顾问应尽的义务。
采访人:您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该对兴中元的体制、经营以及近段时间发生的一些敏感事件有所了解,今天我想针对广大出资人关心的一些问题向您咨询,希望您能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予以解答,让我可以对这次事件有一些更加清楚的认识,也可以把这些认识分享给广大出资人!
张律师:好的,你有什么问题,现在可以提了?
采访人:针对兴中元的“控制权之争”,你是怎么看的?如何定性这个“控制权之争”。
张律师:这个问题我分两点回答你:首先,回答什么是公司控制权?公司法理论上的公司控制权,是从股东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经济性权利,它是一种公司运行状态的评价体系,是平衡地维护各方相关主体的现实利益和合理的期望利益。既然是股东所有权派生出来,控制权当然属于公司全体股东,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控制权赋予给股东大会,亦就是股东才是企业及其资产的实质所有者。
其次如何定性兴中元公司的“控制权之争”?
我认真查阅了近段时间部分出资人关于兴中元公司“控制权之争”的一些宣传材料,从对方提供的材料看他们所指的“控制权之争” 是指要完全摆脱所谓“大公司”(即原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现在的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对兴中元的监督权,变成让部分新股东代表实际控制兴中元公司,这种做法不符合对有2984名股东的兴中元公司负责的公司治理需要。假设完全失去“大公司”的监督管理及相关业务的扶持,兴中元的发展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从兴中元十几年来的发展历史来看,兴中元公司是原贵州电建二公司为了提高广大职工福利,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38人显名股东代表约3000出资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是50人以下)。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出资安全和利益保障,兴中元公司治理机构最初为38人股东代表(经多年变更现为25人)组成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从二公司借调人员组建管理层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这一管理模式一直延续至今。
“大公司”的作用类似于“检察机关”一样对其进行监督,保障了兴中元健康有序发展14年,且连续分配股东红利。“大公司”始终对兴中元履行支持、帮助、监管义务,目的是保障职工利益不受伤害,职工财产不受损失,这符合国家法律和特定形势的需要。两家公司在多年的业务往来中各自以独立法人形式存在,尽管业务相关相连,但经济、管理、从属关系上各自独立,所有经营往来记录清晰、票据在档。
采访人:股东授权是怎么一回事?集资、签名授权打官司有风险吗?
张律师:1、股东授权就是股东将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授权给其他股东或个人,并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授权委托事项一经授权代表作出委托人不得反悔、撤销,对其即具法律效力。
2、集资、签名授权打官司有风险吗?
张律师:集资、授权打官司是集体诉讼的一种典型做法,既然是打官司就存在风险。股东授权打所谓的“控制权之争”的官司,我前面已讲过兴中元公司的控制权属兴中元公司股东大会,且控制权之争是公司内部股东纷争,而兴中元股东之间并不存在纠纷,怎么打,和谁打?打起来也是自己打左脸一巴掌反过来再打右脸一巴掌,亦就是自己和自己打,输赢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均是由公司和集资人承担,最终损失的都是出资人的利益。
采访人:在部分出资人的宣传资料中有提到官司打赢后,将来兴中元公司会按集资的1.5倍返还集资人和用兴中元的钱打中水股票的官司,是否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吗?
张律师:1、如果兴中元公司的全部出资人均集资参与打官司,且经兴中元公司的股东会50%以上股东代表决议通过的,是可行的。但是,本次授权并不是全部出资人参与,所以该种承诺有违《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均有财产分配权,部分集资股东的意愿,不能代表公司股东会决议,更不能侵犯未参加集资的出资人的利益。
2、兴中元公司与中水公司是两家完全独立的经济是实体,用兴中元的钱去打中水股票的官司,相当于将公司财产拿去做与生产经营毫无关联的事情,该种承诺是有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也不允许。再则,兴中元现有出资人2984人,二公司中水股东1881人(退股1742人),不能牺牲兴中元2984位出资人的的集体利益去为中水1742位股东利益服务,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现有兴中元公司出资人的利益,也违背人情和法理。
采访人:“出资人代表”提到如果真的“维权成功”会在2到3年内逐渐减持注册资本金直至50%,这是否合适?
张律师:减少注册资本,可行但不一定可取。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经三分之二代表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亦就是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不是那个股东或部分股东说减就减了。
再说,拥有较高注册资本金更加有利于公司开拓市场,减少注册资本反而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若确需反馈出资人,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高分红比例。
采访人:兴中元公司是不是优良资产呢?
张律师:从兴中元公司的现有资产状况看,应属优良资产。兴中元公司多年来在“大公司”的监督、扶持下,采取“多元化经营、综合性发展”的战略发展目标,公司成功涉足了投资、建筑、房地产开发、酒店经营等多个行业。从而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公司已发展成为具有雄厚经济实力、良好商誉和发展潜质的公司。面临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一路一带”的经济环境, 公司将继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以管理为手段,以效益为目标,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加速国际市场接轨的步伐,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最终实现公司更大、更强的宏伟目标。
采访人:出资人想要知道兴中元公司的知情权、收益权、经营权?兴中元公司现行的管理模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张律师:1、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仍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公司资产收益权就是指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的权利。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经营权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公司财产经营、投资和其他事项所享有的支配、管理权。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就由董事、公司经理来执行,他们对公司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就公司的具体经营者来说,他们既然接受委托从事经营管理行为,也就意味着接受基于委托契约而产生的各项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等。当然这些义务的来源大多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4、兴中元公司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即管理模式,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对于公司股东结构人数众多2984人的公司,兴中元公司现有的管理模式将在长期内是行之有效的,加上“大公司”有效监督,可以说给兴中元公司的管理建立起“防护墙”和“双保险”的作用。
兴中元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是以通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网站宣传、分红派利等形式向广大出资人沟通、传递信息。后由于服务器瘫痪,数据无法恢复,公司网站一度关闭。现公司重新投入建设新网站,并开通微信公众号,保持与广大出资人沟通渠道,及时公布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接受广大出资人的监督,同时也希望广大出资人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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